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扩建、翻建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