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照国家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举办宗教性活动,不得采取参股、合伙、合资、租赁承包等方式。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