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未经宗教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的称谓作为商标、商号。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