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和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其营业性活动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工商、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的营业性活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