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经登记的寺观教堂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征求原登记发证机关的意见,与当地有关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协商,并在相应地段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不作差价结算。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