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业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营速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不得擅自经营信函、文件资料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邮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的速递业务市场的管理、检查。经营速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凡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经营速递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到邮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