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凡需从事集邮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邮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营集邮品或者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不得进行下列经营活动:(一)销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二)销售自制的集邮品;(三)低于面值销售普通邮票;(四)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五)未经批准,拍卖未正式发行的邮资票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