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凡需从事集邮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邮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集邮品或者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不得进行下列经营活动:

(一)销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销售自制的集邮品;

(三)低于面值销售普通邮票;

(四)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五)未经批准,拍卖未正式发行的邮资票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