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邮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并签订代办合同。代办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邮政业务规则、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