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邮政部门委托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未经邮政部门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普通邮票业务。

未经邮政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印、发行邮政编码簿。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