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依据城市规划建成的邮政局(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土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