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邮政局(所)的建设用地作为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划拨取得。邮政局(所)由非邮政单位出资建成的,按土建工程造价与邮政部门结算。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