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邮政设施,保证工程质量。设计需要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邮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邮政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