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港口、市场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有关邮政设施建设的标准、定额和规范,同时规划与之配套的邮政局(所)和其他邮政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听取邮政部门对配置相应的邮政设施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