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省、市和开发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