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省、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制度,采取专项检查、中期检查、年度验收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运行管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