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房地产;(二)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三)政府代管的房地产;(四)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五)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六)依法被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