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当事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
(四)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评估报告或者协议书);
(五)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与资料;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共有房地产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结。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