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七条有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市按照军事工作需要,可以将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条件的男性公民预编入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或者登记服预备役;也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女性公民编入预备役部队或者民兵组织。民兵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