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