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民兵预备役武器装备保管单位及其保管人员违反武器装备保管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