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区、县人民政府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义务外,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