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的建设,纳入市和区、县建设规划,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并落实建设、维护等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