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期间,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