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期间,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者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