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民兵事业费和预备役部队建设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机关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