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预备役部队建设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部队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共同保障。预编入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所需经费由上级军事机关按计划下拨,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