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预备役部队建设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部队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共同保障。

预编入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所需经费由上级军事机关按计划下拨,不足部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