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预编入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的人员,其工作单位、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和更新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