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政治工作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国防教育工作规划。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