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