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执法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经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