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接到有关违反统计工作规定的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