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期一般不少于三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不少于一天。如有选举事项,会期应当适当增加。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