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已修改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