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九人至十一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七十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