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申领和发放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重新就业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形消除后,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