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申领和发放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