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