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报告,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统计部门。

市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施工能耗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