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废止本市鼓励发展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本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本市建设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高能耗建设工程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