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预留停车场、交通枢纽站以及港湾式站点和候车亭等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