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线路的开辟、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