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保证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