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运线路的,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