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非法转让经营权、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