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