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