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