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运营计划营运,不得擅自调整站点、营运时间,减少车辆,变更车型,越线、越站营运;(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营运安全;(三)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四)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价格;(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