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调用公共交通车辆时,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