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运营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机动车行业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
(二)在规定的车身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设置头牌、腰牌、尾牌,车辆编号等运营标志;
(三)在车内设置警示标志、票价表、路线图、服务规范、乘车规则、监督电话号码;
(四)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席;
(五)无人售票车应当装有电子报站等设施,并备有车票凭证;
(六)配置消防器材;
(七)配备其他方便乘客的设施;
(八)车容车貌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备完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