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公共汽车暂时不能营运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