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营运线路需要临时变更的,应当经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公共交通经营者在实施之日前10日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