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特许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及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三)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